Saturday, February 26, 2011

向罪而死 2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 (羅馬書 6:1-2)

當我們在聖經看到"罪"這個字,我們想到的是什麼意思? 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解釋,第一個反應大多是"罪行"。因為我們都清楚,罪是人與神隔離最大的問題,而耶穌來世,被釘在十字架上就是為了洗清人類的罪。那自然的,如果有這個認知,常理
就說我們脫離罪才可以稱義,稱聖,和與神再次合為一體。在多半信徒的意念中,對付罪是他們最迫切解決的追求。

然而在聖經裏,罪的問題被解釋的最徹底,和"罪"這詞句提出最多的莫過於在羅馬書。有趣的是,保羅為了解釋和彰顯恩典最為充分的也是在羅馬書。(這其實也有道理,因為保羅自己說的,"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羅馬書 5:20) 我記的有一次與一位弟兄討論律法與恩典時,他為了要我理解律法的重要性而不能只強調恩典,建議我多讀羅馬書。我想那是因為他要我多考慮罪與聖潔的關係與問題。在羅馬書中,"罪"這個字被提起的次數比新約其他的書本多的多。根據不同的翻譯與用詞,"罪"被提起有41 to 47 times. 比較起來,占第二名的約翰福音只有 13 次。我想如果羅馬書講不清楚罪的問題,和如何解決,那再多的討論與辯解也沒有用的。

但是,我再讀來讀去,也都是得到純恩典的信息,而不是我們的需要與如何克服罪才能在神面前稱聖。也不是要我們做選擇,看什麼樣的信徒而用那一種信息傳講福音,只要可以讓他膝蓋跪下,痛恨自己,哭泣認罪,他的眼淚是罪的羞恥還是愛的感動,
內心的感受是自己的虧欠還是恩典的安息,並不是最重要,而重要的是順服與聖潔。不是的! 保羅的信息是要我們每一人都得到在恩典裏的安息,不再受罪惡感的綑綁,而是從聖靈的安息活出聖潔而屬律法的信息就是不讓信者有屬靈的安息,而繼續以罪的棍擊打,不停的要求認罪與懺悔。這真的讓恩典悲痛。雖然罪的問題嚴重,但是第一需要解決的不是罪行,而是罪的控告與指責 -- 就是律法的唯一目的。如此,答案不在律法的彰顯,要求加倍認罪悔改,再次申明不犯,無期的處在這種惡性循環因為律法只會加添罪的力量 (歌林多前書15:56)感謝主,祂的安息只要理解與得到恩典上的追求。

那,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我想首先是我們對 "罪" 在這本書的 context 中理解的定義。在 47 次提到罪,46 次是文法上的名詞,而只有一次是動詞。這與我們的理解有什麼關係呢? 那就要看我們對 "罪" 與我們的關係是如何。如果一個人把罪定義為 "罪的行為," 那就會每一次當保羅提到罪時把它想成信徒的"犯罪" (subjective personalization)。但是,這是錯誤的看法,因為罪的名詞不是行為,而是控告或歸責。雖然罪的名銜有可能是先因有罪的行為,保羅在這裡的意思是"定罪" (objective generalization) ,不論是由罪行或是屬罪性。他所謂要以罪的認知做起點,是要我們從罪的控告中,經由恩典的彰顯與接受走出來。而一旦解放了,就不要再回到罪的責備了。但是如果是堅持要從行為上的除罪得到釋放與活出新生命,那對於這本書每一章,每一節的理解就會有所不同。

這樣的差距,只要引用以上
(羅馬書 6:1-2),與下面幾句經節,就可以明白了: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羅馬書 6:7)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羅馬書 6:11-12)
 
如果在這裡把罪解釋成我們的罪行,那就會認為我們如果接受耶穌的死,那就應該(責任化)也當自己已死,而脫離罪。所以每當罪的意念或誘惑浮起時,就要想我們已經向罪死了而抵抗犯罪。但是沒用,因為還是常常犯罪,而且越想向罪死,罪就越活出,越要抵抗罪,罪就越有力。就算沒犯罪,光是與罪念掙扎就筋疲力盡,懊惱無比,覺得連向罪都死不了,那怎
麼還能向著耶穌活出新生命呢? 如果還是處在一個罪人的地位與知,而把重點放在對付罪行我們就不會有安息,因為罪念罪習不會停

而且,按照這樣的想法,我們到底要死多少次呢? 每一次罪念一生就要死一次嗎? 就像每一次犯罪就要認罪一次嗎? 不! 耶穌只需要死一次,所以我們也是一次的死就夠了,而那就是接受我們永遠不再有罪的判決,不再帶罪的名銜,也不再受罪的控告了! 不管教會裡外有誰論斷我們,要相信父神,耶穌,與聖靈都不會再定我們的罪了! 這是神立的血約,祂永恆的應許。而這才是真正的向罪為死,不是罪行,而是罪的名銜與責任。相信我們已經因耶穌基督的寶血死於罪的控告,我們才可以有祂的生命活在心中。很多人喜歡說,神的聖潔一點點罪都不能冒犯。如此沒有錯,所以我們如果不信我們已經是無罪的人,那聖靈也進不來,因為我們的不信表示還未接受祂寶血的清洗,還是罪人,而沒有資格作為聖潔的器皿。就是因為這樣,律法的理念讓我們離開不了罪的心理與指責,而將神的恩典
廢掉 (加拉太 2:21)。

當然,大部分信徒不會分的這麼清楚,而覺得他們的遵守不是屬律法的規條 (legalism),而是要活出律法的精神。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是因為規條(letter of the law) 與精神 (spirit of the law) 要求的都是聖潔的行為,這種分別只是讓自己假象的心安不處在律法,但就還在律法。"律法心態" 的定義重點並不是在於為了律法的那一個動機遵守,而是把重點放在遵守律法的動機成為 legalism 的理念。要求 "愛神愛人" 是律法的精神,但是從因為那是耶穌的命令而遵守愛神愛人的使命就是屬律法的規條行為。這並不是說這行為不好,而是在我們想要遵守的意念中已經忽視與廢去了恩典的作工。如果我們在聽講道與查經中注重的是尋找主的教條來遵守,神的誡命不犯罪,而不是尋找耶穌的生命與恩典的啟示,那我們信仰的心態就是屬於律法。因為只有在恩典的遵守才是真信,和因信讓聖靈進入我們心中作工,也以信讓我們活出教條與誡命的好果子。活在恩典,我們已經不是罪的奴僕,而是義的奴僕。要求我們死於罪行的是律法之無能,但是稱我們已死於罪責的才是恩典的力量。

這樣,我們向律法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恩典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Amen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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